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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黑龙江安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苑金利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69070396-8
    执行依据文号 (2017)黑0103民初10016号
    案号 (2019)黑0103执9286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南岗区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9-11-14
    发布日期 2020-04-01
    已履行 暂无
    未履行 暂无
    省份 黑龙江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黑龙江安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返还原告朱文革订金16万元; 二、被告黑龙江安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朱文革上述款项的利息(自2014年10月1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 三、驳回原告朱文革的其他诉讼请求。 被告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300元,由被告黑龙江安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3500元,由原告朱文革负担8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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