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 失信被执行人 | 安徽省中力车辆制动系统制造有限公司 |
| 法定代表人 | - |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 9134080068****5061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9)皖0811民初2942号 |
| 案号 | (2022)皖0811执4号 |
|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 安庆市宜秀区人民法院 |
| 执行法院 | 安庆市宜秀区人民法院 |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立案日期 | 2022-01-04 |
| 发布日期 | 2022-03-31 |
| 已履行 | 暂无 |
| 未履行 | 暂无 |
| 省份 | 安徽 |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安庆市中鼎贸易发展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偿还原告徽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庆开发区支行借款本金3500000元及借款期限内利息62250元,合计3562250元,并承担自2019年1月10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照借款本金3500000元,月利5.4375‰计算的逾期利息;二、被告安徽省中力车辆制动系统制造有限公司、张剑虹、杨文丽、操卫东、张桂华、刘平平对被告安庆市中鼎贸易发展有限责任公司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安徽省中力车辆制动系统制造有限公司、张剑虹、杨文丽、操卫东、张桂华、刘平平承担担保责任后有权向被告安庆市中鼎贸易发展有限责任公司追偿;三、驳回原告徽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庆开发区支行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5537元,由被告安庆市中鼎贸易发展有限责任公司、安徽省中力车辆制动系统制造有限公司、张剑虹、杨文丽、操卫东、张桂华、刘平平共同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安庆市中级人民法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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