退出

  • 浏览历史
  • 清除
  • 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安徽省中力车辆制动系统制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9134080068****5061
    执行依据文号 (2019)皖0811民初1212号
    案号 (2020)皖0811执295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安庆市宜秀区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安庆市宜秀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20-04-07
    发布日期 2020-09-09
    已履行 暂无
    未履行 暂无
    省份 安徽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被告安庆市大翔糖酒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安庆市融资担保(集团)有限公司支付代偿款3170549.54元及该款自2017年1月23日起至款还清之日止利息(利息按银行同期同类贷款的基准利率计算);被告安庆市大翔糖酒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安庆市融资担保(集团)有限公司支付为实现债权所支出的律师代理费3000元;若被告安庆市大翔糖酒有限责任公司未履行本判决第一、第二项确定的义务,原告安庆市融资担保(集团)有限公司有权对设定抵押的被告郑昊名下位于安庆市开发区丹桂花园2号楼602室(房地权宜房字第50105040号)房产折价、或者拍卖、变卖后所得价款优先受偿(以他项权证中记载债权200万元为限制);被告安庆市经典商贸有限责任公司、安徽省中力车辆制动系统制造有限公司、安庆市晨旭商贸有限公司、郑和友、宋华、郑和平、陈晓玲、郑振、朱菊芬、张剑虹、杨文丽、郑铨钦、张燕云对本判决第一项、第二项确定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安庆市经典商贸有限责任公司、安徽省中力车辆制动系统制造有限公司、安庆市晨旭商贸有限公司、郑和友、宋华、郑和平、陈晓玲、郑振、朱菊芬、张剑虹、杨文丽、郑铨钦、张燕云履行担保义务后,有权向被告安徽兴达集团有限公司追偿;五、驳回原告安庆市融资担保(集团)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10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2164元,由被告安庆市大翔糖酒有限责任公司、安庆市经典商贸有限责任公司、安徽省中力车辆制动系统制造有限公司、安庆市晨旭商贸有限公司、郑和友、宋华、郑和平、陈晓玲、郑振、朱菊芬、张剑虹、杨文丽、郑铨钦、张燕云共同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安庆市中级人民法院。
    vi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