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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安徽省中力车辆制动系统制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9134080068****5061
    执行依据文号 (2019)皖0802民初1459号
    案号 (2020)皖0802执378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安庆市迎江区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安庆市迎江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20-03-23
    发布日期 2020-06-15
    已履行 暂无
    未履行 暂无
    省份 安徽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被告安徽省中力车辆制动系统制造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偿还原告徽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庆扬子江支行2016年1月12日300万元借款尚欠的利息280475.72元,偿还原告徽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庆扬子江支行2017年11月23日借款本金40万元及利息(其中截止2019年6月12日利息为14506.51元,自2019年6月13日起按借款合同约定计算至借款实际清偿之日止),偿还原告徽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庆扬子江支行2018年5月22日借款本金300万元及利息(其中截止2019年6月12日利息为122195.2元,自2019年6月13日起按借款合同约定计算至借款实际清偿之日止);被告安庆市大翔糖酒有限责任公司、郑和平、郑和友、宋华、张剑虹、汪美蓉、陈晓玲对第一项判决义务中的全部借款本金及利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安徽省中力车辆制动系统制造有限公司追偿;被告安庆市奥德广告传媒有限责任公司、周建恒、刘平平、徐冬生、安庆市中鼎贸易发展有限责任公司、张桂华对第一项判决义务中2017年11月23日40万元的借款本金及利息在40万元范围内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安徽省中力车辆制动系统制造有限公司追偿;被告张桂华、张北城、怀宁县高河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杨文丽对第一项判决义务中2018年5月22日300万元的借款本金及利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其中被告张桂华、张北城、怀宁县高河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清偿范围限定在300万元,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安徽省中力车辆制动系统制造有限公司追偿;驳回原告徽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庆扬子江支行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9520元(原告已预缴),由被告安徽省中力车辆制动系统制造有限公司、安庆市大翔糖酒有限责任公司、郑和平、郑和友、宋华、张剑虹、汪美蓉、陈晓玲共同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安庆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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