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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安徽省中力车辆制动系统制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9134080068****5061
    执行依据文号 (2019)皖0802民初1125号
    案号 (2020)皖0802执205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安庆市迎江区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安庆市迎江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20-01-15
    发布日期 2020-07-29
    已履行 暂无
    未履行 暂无
    省份 安徽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安庆市添福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嘉兴诚通湖岸一号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借款本金4500000元及利息(截至2018年4月30日为611601.87元,自2018年5月1日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流动资金借款合同》约定利率计算);二、被告安徽省中力车辆制动系统制造有限公司、张剑虹、杨文丽对第一项确定的给付义务以3500000元为限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上述公司及个人在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安庆市添福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追偿;三、被告胡定海、胡定安对第一项确定的给付义务以4500000元为限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上述个人在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安庆市添福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追偿;四、原告嘉兴诚通湖岸一号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在本判决第一项确定的债权范围内,对被告胡伟所有的位于安庆市迎江区倒扒狮街西入口古典楼一层南起第二间商业房产(房地产权证号为:宜房字第50153947号)折价或拍卖、变卖所取得的款项以1520000元为限享有优先受偿权。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0300元,由被告安庆市添福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安徽省中力车辆制动系统制造有限公司、张剑虹、杨文丽、胡定海、胡定安、胡伟负担(原告嘉兴诚通湖岸一号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已预交50300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安庆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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