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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天津华苑昱华汽车销售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9112011666****989H
    执行依据文号 (2018)津02民初608号
    案号 (2020)津02执539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二庭
    执行法院 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20-07-01
    发布日期 2020-11-27
    已履行 暂无
    未履行 暂无
    省份 天津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天津汽车工业华北销售集团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廊坊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分行借款本金39380000元、截至2018年5月28日的利息3386680元、罚息8949105元、复利927984.78元及自2018年5月29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的罚息(以39380000元为基数,按《流动资金借款合同》约定的罚息利率计算)、复利(以3386680元为基数,按《流动资金借款合同》约定的罚息利率计算);二、被告天津汽车工业华北销售集团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廊坊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分行律师费30000元;三、被告中国农业机械华北集团有限公司、天津德华实业集团有限公司、天津滨海浩之杰燃料有限公司、天津华苑昱华汽车销售有限公司、杨书德、张大伟、曹捷、周永胜、冯海江分别对被告天津汽车工业华北销售集团有限公司上述第一、二项给付事项承担连带给付责任。被告中国农业机械华北集团有限公司、天津德华实业集团有限公司、天津滨海浩之杰燃料有限公司、天津华苑昱华汽车销售有限公司、杨书德、张大伟、曹捷、周永胜、冯海江在承担给付责任后,有权向被告天津汽车工业华北销售集团有限公司追偿;四、驳回原告廊坊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分行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14623元,保全费5000元,公告费600元,共计320223元,由原告廊坊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分行负担11076元,被告天津汽车工业华北销售集团有限公司、中国农业机械华北集团有限公司、天津德华实业集团有限公司、天津滨海浩之杰燃料有限公司、天津华苑昱华汽车销售有限公司、杨书德、张大伟、曹捷、周永胜、冯海江共同负担309147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递交上诉状后,应在上诉期内向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费,上诉期限届满后七日内仍未交纳的,视为放弃上诉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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