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天津华苑昱华汽车销售有限公司 |
法定代表人 | 周永胜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 66033498-9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6)津0103民初8326号 |
案号 | (2017)津0103执1914号 |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 天津市河西区人民法院民事第三审判庭 |
执行法院 | 天津市河西区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立案日期 | 2017-04-17 |
发布日期 | 2017-09-22 |
已履行 | - |
未履行 | - |
省份 | 天津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天津华苑昱华汽车销售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返还原告上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分行借款本金1494万元。 二、被告天津华苑昱华汽车销售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上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分行截至2016年8月4日的利息(含罚息、复利)832000.05元,及自2016年8月5日至本判决确定给付之日的利息、罚息、复利(按涉案合同约定标准计付)。 三、被告中国农业机械华北集团有限公司、杨书德对上述主文第一、二项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并有权在承担保证责任后向被告天津华苑昱华汽车销售有限公司行使追偿权。 被告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16701元,保全费5000元,由被告天津华苑昱华汽车销售有限公司、中国农业机械华北集团有限公司、杨书德负担。公告费720元,由被告天津华苑昱华汽车销售有限公司、杨书德负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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