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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东莞市龙悦实业投资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梁剑平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661482721
    执行依据文号 (2014)东一法松民二初字第1520号
    案号 (2015)东一法松执字第01347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5-08-24
    发布日期 2015-12-07
    已履行 -
    未履行 -
    省份 广东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1、被告东莞市龙悦实业投资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五日内向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莞分行支付透支的信用卡本金399903.06元以及利息、滞纳金(暂计至2013年12月1日,利息为43116.49元,滞纳金为3000元,后续利息、滞纳金按照《工商银行牡丹卡领用合约(个人卡)》的约定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  2、如果未按照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3、本案受理费7990元,由被告东莞市龙悦实业投资有限公司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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