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广西御龙轩实业有限公司 |
法定代表人 | -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 9145020068****483H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9)桂0204民初1154号 |
案号 | (2020)桂0204执1922号 |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 柳州市柳南区人民法院 |
执行法院 | 柳州市柳南区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立案日期 | 2020-04-27 |
发布日期 | 2020-05-22 |
已履行 | 暂无 |
未履行 | 暂无 |
省份 | 广西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如下: 一、被告广西银邦贸易有限公司向原告南宁市金通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偿还贷款本金15270000元及支付贷款利息[该利息分段给付(以20000000元为本金,按照月利率2%,从2014年1月27日计至2015年1月22日;以15270000元为本金,按照月利率2%,从2015年1月23日计至全部本息偿还完毕之日止,再扣减已支付的利息1000元)]; 二、被告广西御龙轩实业有限公司以抵押物位于梧州市红岭路7号第5幢四层1号至41号、51号至70号、91号至107号商场抵押给柳州市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的价值余额部分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上述抵押物价值余额部分所得的价款优先受偿本案判决确定的第一项债务及诉讼费。 案件受理费160811元、公告费260元,共计161071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广西银邦贸易有限公司、被告广西御龙轩实业有限公司负担。 上述债务,义务人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完毕。逾期则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权利人可在本判决规定的履行期限的最后一日起二年内,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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