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广西御龙轩实业有限公司 |
法定代表人 | 蒙春凤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 685190483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7)桂0204民初2276号 |
案号 | (2018)桂0204执1472号 |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 柳州市柳南区人民法院 |
执行法院 | 柳州市柳南区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立案日期 | 2018-09-21 |
发布日期 | 2018-10-30 |
已履行 | - |
未履行 | - |
省份 | 广西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如下: 一、被告广西众禧贸易有限公司向原告柳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柳南支行偿还贷款本金8000000元,支付贷款利息657720元,支付罚息(该罚息以所欠本金8000000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13.7025%的标准,自2015年12月17日起计算至债务清偿完毕之日止)。 二、原告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柳南支行有权以被告广西御龙轩实业有限公司所有的位于红岭路7号第五幢六层至24号.33号至50号商场的房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上述抵押物所得的价款优先受偿本案判决确定贷款本息及诉讼费。如折价或者拍卖、变卖所得不足以偿还的,被告广西御龙轩实业有限公司对未清偿的债务承担连带偿还责任。 三、被告霍慧缘、蒙国椰、蒙春凤、覃永山、蒙鹏飞对判决第一项债务承担连带偿还责任。 三、驳回原告柳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柳南支行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77184元(原告已预交)元,由被告广西众禧贸易有限公司、广西御龙轩实业有限公司、霍慧缘、蒙国椰、蒙春凤、覃永山、蒙鹏飞共同负担。 上述债务,义务人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完毕。逾期则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权利人可在本判决规定的履行期限的最后一日起二年内,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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