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安徽华雲轻工制造有限公司 |
法定代表人 | 储昭云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 66946918-5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5)宜民二初字第00016号 |
案号 | (2015)宜执字第00515号 |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 安庆市中院 |
执行法院 | 安徽省安庆市中级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立案日期 | 2015-11-03 |
发布日期 | 2015-12-21 |
已履行 | - |
未履行 | - |
省份 | 安徽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第三人洪智才依据《借款合同》((轴承)公司借字(2014)第03号)向潜山轴承制造有限公司共计放贷2600万元;潜山轴承制造有限公司共计向洪智才及原告彭晖支付16886500元。双方确认:现潜山轴承制造有限公司尚欠原告本金970万元,以借贷实际发放之日起按月利率1.86%(月息壹分捌厘陆)计算利息;该债权已由洪智才转让给原告彭晖; 二、潜山轴承制造有限公司承诺于2015年4月30日前偿还原告彭晖150万元本金,同时原告同意法院解除对安徽潜山县南华科技有限公司一宗房地产(房地权证:潜梅城字第17062号、土地使用证号为:潜国用(2010)第01023001号)的保全措施,潜山轴承制造有限公司抵押贷款后,原告可申请法院再次查封; 三、潜山轴承制造有限公司积极争取银行贷款,在潜山轴承制造有限公司获得相关银行批准贷款的文书(包括但不限于批复、同意贷款的资料等)后,将该项文书复印件提交法院及原告代理律师,原告同意在潜山轴承制造有限公司提供该文书起三日内申请法院解除对安徽潜山县南华科技有限公司所采取的所有保全措施。潜山轴承制造有限公司获得银行贷款后必须及时按其获得相关银行批准贷款的文书所确定贷款金额的40%偿还其欠原告本金,潜山轴承制造有限公司承诺在此后六个月内每个月底等额偿还原告剩余本金,第六个月偿还本金同时还清所有利息(利息按第一条约定计算); 四、安徽省美妮纸业有限责任公司、安徽华雲轻工制造有限公司及安徽潜山县南华科技有限公司对潜山轴承制造有限公司履行本协议所确定的债务(不含以下第六条的费用)对原告承担连带责任。在安徽省美妮纸业有限责任公司、安徽华雲轻工制造有限公司以本案已查封不动产向银行申请担保贷款的情况下,安徽省美妮纸业有限责任公司、安徽华雲轻工制造有限公司获得相关银行批准贷款的文书(包括但不限于批复、同意贷款的资料等)时,将该项文书复印件提交法院及原告代理律师,原告同意在安徽省美妮纸业有限责任公司、安徽华雲轻工制造有限公司提供该文书起三日内申请法院解除对安徽省美妮纸业有限责任公司、安徽华雲轻工制造有限公司采取的保全措施。安徽省美妮纸业有限责任公司、安徽华雲轻工制造有限公司抵押贷款后,原告可申请法院再次查封; 五、被告潜山轴承制造有限公司若未按约定履行本调解协议第三项义务,原告有权自2015年11月1日起申请强制执行; 六、本案案件受理费93800元,减半收取46900元,保全费5000元,原告为本次诉讼支付的律师代理费11万元,合计161900元由原告彭晖与被告潜山轴承制造有限公司平均分担,该80950元由被告潜山轴承制造有限公司于2015年6月30日前给付原告彭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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