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详情
决定书文号 | 三自然资规罚字[2021]第2000034号 |
违法行为类型 | 02^03 |
行政处罚内容 | 三门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自然资源行政处罚决定书三自然资规罚〔2021〕70号被处罚单位:三门华董置业有限公司案由:超过批准的数量占用土地三门华董置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当事人),于2019年9月25日与三门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签订《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出让宗地编号为三门县城A-09-03-01地块,出让宗地面积17776平方米,并于2020年11月17日办理不动产权证书,不动产权证号为浙(2020)三门县不动产权第0019591号,面积为17776平方米。当事人实际占用土地面积23810平方米,2019年9月在建设过程中扩大了用地面积6034平方米(约9.05亩),建筑占地面积1053平方米,建筑面积1882平方米。该地块位于海游街道环城东路,属村集体所有土地。目前已建围墙、售楼处以及两幢两层临时施工棚,并将地面硬化。经实地踏勘,当事人所占用土地地类为城镇村及工矿用地5660平方米、水域及水利设施用地374平方米。在《三门县土地利用总体规划(2006-2020年)2014调整完善版》中的规划用途为城镇用地5670平方米,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规划用途为水工建筑用地364平方米,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2021年7月20日,本局依法向当事人送达了《三门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自然资源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三自然资规罚告〔2021〕70号),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向本局陈述、申辩,也未提出听证申请。以上事实,有现场勘测笔录、违法现状图、询问调查笔录、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局部图、土地利用现状局部图、现场照片等予以佐证。本局认为,当事人在未经批准用地的情况下,就擅自占用村集体所有土地建造围墙、售楼处以及两幢两层临时施工棚,并将地面硬化,占用土地面积6034平方米。其行为已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二条第三款、第七十七条之规定,属非法占地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七条之规定,属非法占地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七条之规定,我局决定:1、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6034平方米土地;2、没收在非法占用的6034平方米土地上建造的1882平方米的建筑物及其他设施;3、占用建设用地的6034平方米按每平方10元处以罚款,计人民币陆万零叁佰肆拾元整(¥60340.00)。当事人必须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本处罚决定书到中国银行三门县支行缴纳罚款陆万零叁佰肆拾元整(¥60340.00)。当事人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三门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三门县人民法院起诉。当事人逾期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本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三门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2021年7月28日 |
处罚决定日期 | 2021-07-28 |
决定机关 | 三门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
法定代表人 | - |
备注 |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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