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详情
决定书文号 | 三综执罚决字〔2020〕第00100号 |
违法行为类型 | 三门华董置业有限公司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设案 |
行政处罚内容 | 三门县综合行政执法局行政处罚决定书三综执罚决字〔2020〕第00100号当事人:三门华董置业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1022MA2DWYCM6B法定代表人:罗跃平性别:男出生年月:1966年08月21日职务:总经理身份证号码:342701********021X联系电话:18155933566住所地:三门县海游街道梧桐路20号三门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在受理当事人申办审批手续过程中,发现当事人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进行建设房屋基础桩,于是函告我局要求依法查处。经初查情况属实,本机关依据《浙江省城乡规划条例》的有关规定,于2020年3月11日以当事人涉嫌违法建设为由予以立案调查。经查明,当事人三门华董置业有限公司于2019年12月28日至2020年3月8日期间,在三门县城A-09-03-01地块(三门县海游街道新港路),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擅自建设了3#、4#、5#楼混凝土灌注桩及室外地下室混凝土灌注桩,分别为:3#楼桩51根,4#楼桩51根,5#楼桩65根(桩规格、均为桩径700㎜、桩均长38米)。主楼外地下室桩45根,规格为桩径700㎜、桩均长32米,合计已建桩数212根。建设工程造价233.5800万元人民币(根据三价行认字[2020]第005号价格认定结论书确定工程造价),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浙江省城乡规划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已构成违法。具体证据如下:证据一,现场检查(勘验)笔录。证实当事人在三门县城A-09-03-01地块(三门县海游街道新港路),建设了3#、4#、5#楼混凝土灌注桩及室外地下室混凝土灌注桩事实。证据二,现场照片。证实当事人建设了混凝土灌注桩事实及施工现状。证据三,调查询问笔录。证实当事人违法建设时间、地点、行为、情节等事实情况。证据四,营业执照。证实当事人主体资格与法定代表人资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标识。证据五,三自资规审联﹝2020﹞005号函件。证明当事人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进行建设基础桩事实,但尚可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的影响,依法处罚后可以补办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证据六,三价行认字﹝2020﹞005号价格认定结论书。确定建设工程造价233.5800万元。证据七,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证实当事人建设用地符合城乡规划要求。证据八,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证实受让人三门华董置业有限公司取得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现依据《浙江省城乡规划条例》第五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处建设工程造价6%的罚款,处罚款人民币壹拾肆万零壹佰肆拾捌元整(¥140148.00)本机关作出罚款决定的,当事人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至三门县财政局非税收待清算专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之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如对本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三门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三门县人民法院起诉。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依法强制执行。三门县综合行政执法局二〇二〇年四月七日 |
处罚决定日期 | 2020-04-02 |
决定机关 | 三门县综合行政执法局 |
法定代表人 | - |
备注 |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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