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四川省阿尔文建设有限公司 |
法定代表人 | -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 9151172421****208H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0)粤1781民初3448号 |
案号 | (2021)粤1781执1726号 |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 阳春市人民法院 |
执行法院 | 阳春市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立案日期 | 2021-09-01 |
发布日期 | 2021-12-29 |
已履行 | 暂无 |
未履行 | 暂无 |
省份 | 广东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四川省阿尔文建设有限公司中山分公司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五日内支付尚欠的工程款1007637.70元及利息(其中自2019年2月2日起至2020年7月1日止的利息以1384141.7元为基数,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人民币贷款利率标准计算;自2020年7月2日起至2019年8月19日的利息以1007637.70元为基数,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人民币贷款利率标准计算;自2019年8月20日起至2021年2月2日止的利息以1007637.70元为基数,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标准计算)给原告汪太文; 二、被告四川省阿尔文建设有限公司对判决第一项确定的债务承担连带偿还责任; 三、驳回原告汪太文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8752元,诉讼保全费5000元,合计共23752元,由原告汪太文负担案件受理费4082元、诉讼保全费5000元,被告四川省阿尔文建设有限公司、四川省阿尔文建设有限公司中山分公司共同负担14670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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