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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东明县明通物流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9137172866****510E
    执行依据文号 (20I9)鲁1791民初167号
    案号 (2020)鲁1791执1608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菏泽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菏泽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20-09-08
    发布日期 2020-09-22
    已履行 暂无
    未履行 暂无
    省份 山东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判决如下: 一、被告菏泽宝华管桩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三日内偿还原告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菏泽分行贷款本息8000450.54元及自2019年3月6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的利息(按照贷款合同约定的利率计算); 二、被告袁宝堂、刘晓楠在最高额保证1500万元的范围内对本判决第一项内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菏泽宝华管桩股份有限公司追偿; 三、原告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菏泽分行对处置被告东明漆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名下权证编号东国用(2016)第79号土地使用权、东明县明通物流有限公司名下权证编号东国用(2016)第117号土地使用权所得价款(均以1112万元为限)享有优先受偿权; 四、驳回原告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菏泽分行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67803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两项合计72803元,均由被告菏泽宝华管桩股份有限公司、东明漆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东明县明通物流有限公司、袁宝堂、刘晓楠共同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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