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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决定书文号 杭拱综执罚决字〔2022〕第09-0129号
    违法行为类型 02
    行政处罚内容 案件名称:浙江新南北物业管理集团有限公司对生活垃圾分类投放管理责任人未履行生活垃圾分类投放管理责任的行政处罚案被处罚对象名称:浙江新南北物业管理集团有限公司违法事实和违则:2022年04月11日09时58分,我局祥符中队执法队员在监督检查中发现,当事人在拱墅区郭家厍巷52号西北侧生活垃圾分类投放管理责任人未履行生活垃圾分类投放管理责任,执法队员出示证件,表明身份,告知公务后,经现场检查,在当事人生活垃圾集置点设置的其他垃圾桶内投放有废弃菜叶、树叶和塑料盒,当事人未按照规定履行监督管理责任,当事人行为违反《浙江省生活垃圾管理条例》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处罚种类:罚款处罚依据:《浙江省生活垃圾管理条例》第四十六条处罚决定:罚款人民币伍佰元整行政处罚履行方式:中国工商银行\浙江政务服务公共支付平台缴纳罚款行政处罚履行期限:15日作出行政处罚机关名称:杭州市拱墅区综合行政执法局
    处罚决定日期 2022-05-09
    决定机关 浙江省杭州市拱墅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
    法定代表人 陈烟土
    备注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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