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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决定书文号 杭拱综执罚决字〔2021〕第02-0203号
    违法行为类型 02
    行政处罚内容 案件名称:浙江新南北物业管理集团有限公司擅自占用城市绿地案被处罚对象名称:浙江新南北物业管理集团有限公司违法事实和违则:2021年10月27日10时,当事人未经相关部门审批,将砖块堆放在双荡新村东侧出入口两侧花坛内的草坪上,占用绿地面积为柒点贰平方米(北侧3平方米,长2米×宽1.5米,南侧4.2平方米,长2.8米×宽1.5米)。当事人行为违反《杭州市城市绿化管理条例》第十九条第一款“现有城市绿地和规划绿地,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占用、改变其绿地性质或破坏其地形、地貌、水体和植被。占用城市绿地的,应当经市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和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同意,报市人民政府批准。”的规定,属于擅自占用城市绿地的违法行为。处罚种类:罚款处罚依据:《杭州市城市绿化管理条例》第三十四条处罚决定:责令恢复原状,并处罚款人民币贰仟元整行政处罚履行方式:中国建设银行杭州市区各营业网点、浙江政务服务网或通过扫描决定书所附二维码缴纳罚款行政处罚履行期限:15日作出行政处罚机关名称:杭州市拱墅区综合行政执法局
    处罚决定日期 2021-11-22
    决定机关 浙江省杭州市拱墅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
    法定代表人 陈烟土
    备注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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