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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决定书文号 拱(消)行罚决字〔2021〕10000079号
    违法行为类型 02
    行政处罚内容 根据《浙江省消防条例》第六十二条,决定给予浙江新南北物业管理集团有限公司罚款人民币壹仟伍佰元整的处罚。执行方式和期限:限浙江新南北物业管理集团有限公司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交到中国建设银行(帐号:0010504006)。作出行政处罚的机关名称及日期:杭州市拱墅区消防救援大队 2021年7月13日。
    处罚决定日期 2021-07-13
    决定机关 杭州市消防救援支队
    法定代表人 陈烟土
    备注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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