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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决定书文号 杭公(钱塘)行罚决字[2021]01821号
    违法行为类型 01
    行政处罚内容 主要违法事实:2021年06月20日16时15分许,民警在下沙街道铭和苑柳翠坊进行日常检查,浙江新南北物业管理集团有限公司承接该小区物业管理工作,发现浙江新南北物业管理集团有限公司于2021年06月01日招用江某担任杭州市钱塘新区下沙街道铭和苑柳翠坊物业服务中心保安员职务,从事夜班门岗保安工作,建立实际劳动关系,江某未持有保安员证,经浙江省保安服务监管信息系统查询,未查询到江某的保安员信息。浙江新南北物业管理集团有限公司的行为已构成违反规定条件招用保安员。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根据《保安服务管理条例》第十八条第一款、第四十二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决定给予浙江新南北物业管理集团有限公司警告的行政处罚。行政处罚的执行方式和期限:当场训诫。
    处罚决定日期 2021-06-21
    决定机关 杭州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金沙湖派出所
    法定代表人 陈烟土
    备注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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