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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广东车云网络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9144190055****1159
    执行依据文号 (2017)粤1971民初5836号
    案号 (2020)粤1971执恢1666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20-04-23
    发布日期 2020-11-17
    已履行 暂无
    未履行 暂无
    省份 广东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截止至2017年5月8日,被告东莞市三禾轮胎贸易有限公司尚拖欠原告本金15881316.88元、利息90480元、罚息735904.84元、复利17766.08元,其中贷款利息、罚息、复利应计至东莞市三禾轮胎贸易有限公司还清所有贷款本息之日止,贷款利息、罚息、复利按《流动资金贷款合同》[编号:东银(0900)2015年对公流贷字第021309号]约定计算; 二、被告东莞市三禾轮胎贸易有限公司承诺按照下列方式偿还本案债务:1.2017年6月10日之前,东莞市三禾轮胎贸易有限公司需清偿拖欠原告《流动资金贷款合同》[编号:东银(0900)2015年对公流贷字第021309号]项下的贷款欠息(包括利息、罚息、复利,具体金额以原告提供的数据报表为准);2.2017年6月30日前,东莞市三禾轮胎贸易有限公司偿还原告第一笔贷款本金1000000元,并且按《流动资金贷款合同》[编号:东银(0900)2015年对公流贷字第021309号]的约定结清每月相应的贷款利息、罚息、复利,东莞市三禾轮胎贸易有限公司需确保不存在拖欠任何利息、罚息及复利的情况;3.2017年9月30日前,东莞市三禾轮胎贸易有限公司偿还原告第二笔贷款本金3000000元,并且按《流动资金贷款合同》[编号:东银(0900)2015年对公流贷字第021309号]的约定结清每月相应的贷款利息、罚息、复利,东莞市三禾轮胎贸易有限公司需确保不存在拖欠任何利息、罚息及复利的情况;4.2017年12月10日前偿还贷款第三笔贷款本金6000000元,并且按《流动资金贷款合同》[编号:东银(0900)2015年对公流贷字第021309号]的约定结清每月相应的贷款利息、罚息、复利,东莞市三禾轮胎贸易有限公司需确保不存在拖欠任何利息、罚息及复利的情况;5.2018年1月、2月、3月份,东莞市三禾轮胎贸易有限公司必须每月于20日前偿还贷款本金1000000元,并且按《流动资金贷款合同》[编号:东银(0900)2015年对公流贷字第021309号]的约定结清每月相应的贷款利息、罚息、复利;6.被告东莞市三禾轮胎贸易有限公司必须于2018年3月31日前结清《流动资金贷款合同》[编号:东银(0900)2015年对公流贷字第021309号]项下所有的贷款本息(包括所有的贷款本金、利息、罚息、复利,具体金额以甲方提供的数据报表为准)。 三、东莞市三禾轮胎贸易有限公司于2017年6月30日前向原告支付律师费122445元,若东莞市三禾轮胎贸易有限公司根据本和解协议书的约定按时、足额偿还贷款本息及相关费用,则剩余律师费122445元无须再支付。否则,东莞市三禾轮胎贸易有限公司须向原告支付剩余的律师费122445元;四、被告刘亮权自愿向原告提供质押物[刘亮权对东莞市三禾轮胎贸易有限公司持有的70万股,即(粤莞)股质登记设字[2015]第1500688146号登记通知书所涉股权]、被告郑葵自愿向原告提供质押物[被告郑葵对东莞市三禾轮胎贸易有限公司持有的280万股,即(粤莞)股质登记设字[2015]第1500688181号登记通知书所涉股权]为东莞市三禾轮胎贸易有限公司的上述债务提供质押担保,原告对刘亮权、郑葵提供的上述担保物折价或拍卖、变卖所得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 五、被告刘亮权、郑葵、辛志强、刘剑瑛、广东车云网络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对被告东莞市三禾轮胎贸易有限公司上述款项等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六、东莞市三禾轮胎贸易有限公司于2017年5月31日前向原告支付本案诉讼费减半收取为59753.6元、保全费5000元; 七、被告辛志强、广东车云网络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在东莞市三禾轮胎贸易有限公司未清偿原告《流动资金贷款合同》[编号:东银(0900)2015年对公流贷字第021309号]项下的贷款本息及相应费用(受理费、保全费、律师费)前,必须共同保证辛志强对广东车云网络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持有的股份不得少于广东车云网络信息科技有限公司总股份的35%,且辛志强不得就其持有广东车云网络信息科技有限公司的35%股份进行质押、转让。在东莞市三禾轮胎贸易有限公司未清偿原告《流动资金贷款合同》[编号:东银(0900)2015年对公流贷字第021309号]项下的贷款本息及相应费用(包括受理费、保全费、律师费)前,辛志强如果转让广东车云网络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份所得的款项,优先用于清偿原告《流动资金贷款合同》[编号:东银(0900)2015年对公流贷字第021309号]项下的贷款本息及相应费用; 八、东莞市三禾轮胎贸易有限公司、刘亮权、郑葵、辛志强、刘剑瑛、广东车云网络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各方一致同意,如东莞市三禾轮胎贸易有限公司未按本和解协议书的约定履行付款义务的,视为东莞市三禾轮胎贸易有限公司违约,原告有权随时就东莞市三禾轮胎贸易有限公司尚欠的全部款项(包括但不限于贷款本息、律师费、诉讼费、保全费等)一次性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且从逾期之日起原告有权按法律规定计算延期履行期间的利息。被告刘亮权、郑葵、辛志强、刘剑瑛、广东车云网络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对被告东莞市三禾轮胎贸易有限公司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同时,原告因此发生的全部费用均由被告东莞市三禾轮胎贸易有限公司、刘亮权、郑葵、辛志强、刘剑瑛、广东车云网络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各方共同承担; 九、如被告辛志强在东莞市三禾轮胎贸易有限公司未清偿原告《流动资金贷款合同》[编号:东银(0900)2015年对公流贷字第021309号]项下的贷款本息(包括本金、利息、罚息、复利)及本案的受理费、保全费、律师费前,将其对广东车云网络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持有的股份减少至广东车云网络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总股份的35%以下或者将其持有的股份进行质押的,视为东莞市三禾轮胎贸易有限公司、刘亮权、郑葵、辛志强、刘剑瑛、广东车云网络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违约,原告有权随时就东莞市三禾轮胎贸易有限公司尚欠的全部款项(包括但不限于贷款本息、律师费、诉讼费、保全费等)一次性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东莞市三禾轮胎贸易有限公司还须向原告支付违约金1000000元,被告刘亮权、郑葵、辛志强、刘剑瑛、广东车云网络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各方对东莞市三禾轮胎贸易有限公司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同时,原告因此发生的全部费用均由被告东莞市三禾轮胎贸易有限公司、刘亮权、郑葵、辛志强、刘剑瑛、广东车云网络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各方共同承担; 十、上述款项支付到原告的以下账户:户名:东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莞城支行;开户行:东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莞城支行;账号:500084223509016双方并同意该调解协议自双方在调解笔录上签名或捺印起发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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