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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江苏云岫实业发展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91320100MA****5416
    执行依据文号 (2018)苏0106民初12137号
    案号 (2020)苏0106执3973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20-09-09
    发布日期 2021-03-10
    已履行 暂无
    未履行 暂无
    省份 江苏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王振刚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吴斌返还借款本金350万元及按年利率24%计算的自2018年10月19日至实际清偿之日止的利息和违约金;二、被告江苏云岫事业发展有限公司对被告王振刚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三、原告吴斌对南京市秦淮区船板巷9号1幢四单元1102室房屋折价或者拍卖、变卖的价款在上述第一项债权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的权利。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4800元、保全费5000元、公告费600元,合计40400元,由两被告承担(原告已预交,两被告于给付上述款项时-4-加付此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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