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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决定书文号 金税稽一罚[2019]55
    违法行为类型 兰溪市捷裕铝业有限公司其他违法
    行政处罚内容 违法事实:2017年1月公司采购负责人张文向上门推销产品的周天成购入货物,却取得了与其无真实业务交易和资金往来的第三方泗洪军发铝业有限公司2017年1月13日开具的1份增值税专用发票(票号:52528601),金额84786.32元,税额14413.68元,价税合计99200元。进项税额已于2017年1月申报抵扣。该份发票已被泗洪县税务局稽查局证实为虚开。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取得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7]134号)文件规定,该企业上述行为属于从第三方收受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行为。上述该份发票已在2017年11月份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国税发[2008]88号第二条第三款第三项规定上述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为不符合规定的发票不得作为税前扣除凭据,已领用的原材料成本不得税前列支,调减用于销售的产品销售成本,本次检查调减已用于销售的产品销售成本84786.32元,调增2017年应纳税所得额84786.32元。2017年企业汇算清缴后全年亏损额668417.42元,以前年度未弥补亏损额为0元。本次纳税调增后2017年全年亏损额583631.10元,可结转以后年度弥补的亏损额为583631.10元。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三十七条之规定处罚决定:拟对上述收受虚开发票行为处50000元罚款
    处罚决定日期 2019-10-11
    决定机关 国家税务总局金华市税务局
    法定代表人 -
    备注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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