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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深圳市洋光光电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黄赢震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67483643-7
    执行依据文号 (2016)苏0412民初4410号
    案号 (2016)苏0412执5696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常州市武进区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常州市武进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6-11-07
    发布日期 2017-04-22
    已履行
    未履行
    省份 江苏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其他规避执行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深圳市洋光光电科技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江苏汉莱科技有限公司支付货款1100125.48元及利息(自2015年12月3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二、驳回原告江苏汉莱科技有限公司的其余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15182元减半收取7591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12591元,由被告深圳市洋光光电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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