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深圳东明伟达投资控股有限公司 |
法定代表人 | -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 9144030035****542U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9)粤0306民初12390号 |
案号 | (2020)粤0306执2958号 |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
执行法院 |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立案日期 | 2020-02-20 |
发布日期 | 2020-04-21 |
已履行 | 暂无 |
未履行 | 暂无 |
省份 | 广东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网上立案编号【Z10321203602387】。二、被告一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申请人《授信合同》约定子额度1及子额度2项下本金8753295.71元,利息540911.79元,罚息131070.45元,复利28082.42元(利息、罚息、复利暂计至2019年3月7日,此后利息、罚息、复利按合同约定及中国人民银行之规定计至实际清偿之日止);子额度3项下本金2500000元,罚息351250元(罚息暂计至2019年3月7日,此后罚息按年利率18%为标准计至实际清偿之日止)三、原告对被告一名下锦冠华庭3号楼商铺DS-18[不动产证号为粤(2017)深圳市不动产权第0182362号]及居雅苑明雅阁8D[不动产证号为粤(2017)深圳市不动产权第0185426号]房产享有抵押权,并有权就折价、拍卖、变卖抵押物的价款优先受偿;四、原告对被告四名下被告一5%的股权享有质押权,并有权以折价、拍卖变卖该质押物优先受偿;五、被告二、被告三、被告四对被告一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六、如四位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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