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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深圳东明伟达投资控股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9144030035****542U
    执行依据文号 (2019)粤0306民初12391号
    案号 (2020)粤0306执2955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20-02-20
    发布日期 2020-04-21
    已履行 暂无
    未履行 暂无
    省份 广东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网上立案编号【Z10321206602386】。一、确认原告深圳农村商业银行宝安支行与被告深圳东明机电股份有限公司、谢伟、唐晓平,深圳东明伟达投资控股有有限公司2018年3月8日签订的《授信合同》于2019年6月20日解除;二、被告深圳东明机电股份有限公司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深圳农村商业银行宝安支行本金300万元,利息169240.33元,罚息101437.27元,复利11673.33元(利息、罚息复利暂计至2019年3月7日,此后利息、罚息、复利按合同约定及中国人民银行之规定计至实际清偿之日止;三、原告深圳农村商业银行宝安支行对被告深圳东明伟达投资控股有限公司名下深圳东明机电股份有限公司5%的股权享有质押权,并有权以折价、拍卖,变卖该质押物优先受偿;四、被告谢伟、唐晓平,深圳东明伟达投资控股有限公司对被告深圳东明机电股份有限公司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谢伟、唐晓平、深圳东明伟达投资控股有限公司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在承担保证责任的范围内向被告深圳东明机电股份有限公司追偿;五、驳回原告深圳农村商业银行宝安支行其他的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17317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22317元,由原告深圳农村商业银行宝安支行承担1263元,由被告深圳东明机电股份有限公司、谢伟、唐晓平、深圳东明伟达投资控股有限公司承担21054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述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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