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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深圳东明伟达投资控股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9144030035****542U
    执行依据文号 华南国仲深裁[2018]D399号
    案号 (2018)粤03执2625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深圳国际仲裁院
    执行法院 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8-11-28
    发布日期 2019-01-31
    已履行 -
    未履行 -
    省份 广东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综上,仲裁庭对本案作出裁决如下: (一)第一被申请人、第二被申请人、第三被申请人共同连带向申请人返还投资款人民币25,000,000元; (二)第一被申请人、第二被申请人、第三被申请人共同连带向申请人支付2017年8月28日至2018年5月15日期间的利息人民币2,136,986.30元; (三)第一被申请人、第二被申请人、第三被申请人共同连带向申请人支付2018年5月16日起的利息和迟延履行金(利息和迟延履行金总计按年利率24%的标准,以人民币25,000,000元为本金,计至实际清偿之日止); (四)第一被申请人、第二被申请人、第三被申请人向申请人支付律师费人民币200,000元、保全费人民币5,000元、担保费人民币13,828.79元; (五)本案仲裁费人民币255,153元,由第一被申请人、第二被申请人、第三被申请人承担。申请人已足额预缴的人民币255,153元,抵作本案仲裁费不予退回。第一被申请人、第二被申请人、第三被申请人应直接向申请人支付人民币255,153元。 以上确定的各项应付款项,第一被申请人、第二被申请人、第三被申请人应自本裁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完毕。 本裁决为终局裁决,自作出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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