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 失信被执行人 | 广东省粮油储运公司贸易部 |
| 法定代表人 | 无 |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 9144000019****465U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5)湛中法民三初字第42号 |
| 案号 | (2018)粤08执158号 |
|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 广东省湛江市中级人民法院 |
| 执行法院 | 湛江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立案日期 | 2018-03-14 |
| 发布日期 | 2018-04-28 |
| 已履行 | - |
| 未履行 | - |
| 省份 | 广东 |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执行人广东省粮油储运公司贸易部在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偿还申请执行人广东南粤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东南粤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江门分行应收账款资金12506520元。 二、若被执行人广东省粮油储运公司贸易部未能足额履行上述付款义务,则申请执行人广东南粤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东南粤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江门分行有权要求被执行人广州业宝饲料有限公司在保理融资资金1000万元及利息(以1000万元为本金,自2014年7月22日起至2015年1月21日止按月利率6.5‰计算,自2015年1月22日起至清偿之日止按月利率9.75‰计算)共计不超过12506520元的范围内承担偿还义务。 三、被执行人何业雄、叶国华、邓雅基、衡山中控国际纸业有限公司对被执行人广州业宝饲料有限公司的债务在2500万元的范围内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四、被执行人广东省粮油储运公司贸易部、广州业宝饲料有限公司、何业雄、叶国华、邓雅基、衡山中控国际纸业有限公司共同承担案件受理费96839.12元、执行费80003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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