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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无锡纳鼎贸易发展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姚兴舜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77323926-7
    执行依据文号 (2014)崇广商初字第00085号
    案号 (2016)苏0202执770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无锡市崇安区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无锡市崇安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6-04-05
    发布日期 2016-09-13
    已履行 -
    未履行 -
    省份 江苏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无锡固得旺贸易有限公司立即归还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无锡分行借款本金6515339.95元,并支付利息1503134.13元(计算至2014年7月21日),及逾期罚息(自2014年7月22日起至实际支付之日止,以6515339.95元为基数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上浮10%再上浮50%计算)。 二、对无锡固得旺贸易有限公司的前述第一项债务,缪亮亮、缪锦平、王幼儿、缪晓文、无锡纳鼎贸易发展有限公司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67929元、保全费5000元、公告费690元,合计73619元,由无锡固得旺贸易有限公司、缪亮亮、缪锦平、王幼儿、缪晓文、无锡纳鼎贸易发展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开户行:中国工商银行无锡城中支行,账号:1103020129200024805)。 (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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