退出

  • 浏览历史
  • 清除
  • 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无锡纳鼎贸易发展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雷忠元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77323926-7
    执行依据文号 (2014)锡商初字第0075号
    案号 (2015)锡执字第00517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5-09-28
    发布日期 2017-02-28
    已履行 -
    未履行 -
    省份 江苏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纳鼎公司、林彬彬、姚兴舜、宇星公司、邦盛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向荣德公司归还贷款本金500万元并支付期内欠息(以500万元为基数,自2012年11月23日起至2013年5月21日止按年利率6.72%计算)、逾期罚息(以500万元为基数,自2013年5月22日起至判决给付之日止按年利率10.08%计算)、期内欠息之复利(以前述期内欠息为基数,自2013年5月22日起至判决给付之日止按年利率10.08%计算);对纳鼎公司前述债务,荣德公司有权以纳鼎公司提供质押的仓储单位为荣德公司的4份2012112281号仓物清单项下的457.59吨30Q130型取向硅钢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457.59吨30Q130型取向硅钢的价款优先受偿。 二、纳鼎公司、林彬彬、姚兴舜、宇星公司、邦盛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向荣德公司归还贷款本金480万元并支付期内欠息(以480万元为基数,自2012年11月24日起至2013年5月22日止按年利率6.72%计算)、逾期罚息(以500万元为基数,自2013年5月23日起至判决给付之日止按年利率10.08%计算)、期内欠息之复利(以前述期内欠息为基数,自2013年5月23日起至判决给付之日止按年利率10.08%计算);对纳鼎公司前述债务,荣德公司有权以纳鼎公司提供质押的仓储单位为荣德公司的4份2012112282号仓物清单项下的441.405吨30Q130型取向硅钢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441.405吨30Q130型取向硅钢的价款优先受偿。 三、天汇公司、陈艳在750万元本金及其自2014年1月1日起至判决给付之日止按年利率10.08%计算的利息范围内,对纳鼎公司前述第一、二项债务承担共同还款责任。 四、陈淋在1600万元范围内,对天汇公司资产不足清偿前述第三项债务部分,承担补充清偿责任。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85792元、诉讼保全费5000元、公告费600元,合计91392元,由纳鼎公司、林彬彬、姚兴舜、宇星公司、邦盛公司共同承担,由天汇公司、陈艳在69943元的范围内连带承担,由陈淋对天汇公司资产不足承担的部分补充承担。
    vi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