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武汉金汇源投资集团有限公司 |
法定代表人 | 刘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 78930843-1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5)鄂武汉中民商初字第00639号 |
案号 | (2016)鄂01执531号 |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 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 |
执行法院 | 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立案日期 | 2016-02-29 |
发布日期 | 2016-04-01 |
已履行 | - |
未履行 | - |
省份 | 湖北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武汉金汇源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偿还原告武汉谦和典当有限公司当金800万元;二、被告武汉金汇源投资集团有限公司支付原告武汉谦和典当有限公司当金利息、综合费,以当金800万元为基数,自2014年7月23日起至2015年1月21日止,按月利率2.85%支付;三、被告武汉金汇源投资集团有限公司支付原告武汉谦和典当有限公司违约金,以上述所欠当金为基数,自2015年2月23日起至当金清偿之日止,按每月万分之五标准支付;被执行人武汉金汇源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已支付的利息、违约金合计186.4万元从上述应付款项中予以冲减;四、被告武汉金汇源投资集团有限公司支付原告武汉谦和典当有限公司律师代理费16万元;五、原告武汉谦和典当有限公司对刘建、刘春梅、危惊涛持有的武汉金汇源投资集团有限公司19.02%、21.27%、59.71%的股权为武汉金汇源投资集团有限公司的上述债务在债权本金最高限额为200万元、200万元、400万元、以及利息、综合费、违约金等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六、被告刘建、刘春梅、危惊涛、刘莉对武汉金汇源投资集团有限公司的上述债务向原告武汉谦和典当有限公司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七、驳回原告武汉谦和典当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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