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湛江市俊丞贸易有限公司 |
法定代表人 | -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 9144080078****651K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9)粤0891民初154号 |
案号 | (2020)粤0891执589号 |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 湛江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
执行法院 | 湛江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立案日期 | 2020-08-03 |
发布日期 | 2020-12-31 |
已履行 | 暂无 |
未履行 | 暂无 |
省份 | 广东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其他规避执行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确认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湛江市分行与被告梁金明签订的《个人住房(商业用房)借款合同》提前于2018年7月18日到期; 二、限被告梁金明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湛江市分行借款本金349310.41元及截止2018年7月18日利息43271.53元、罚息7561.64元,本息合计400143.58元; 三、限被告梁金明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湛江市分行以借款本金349310.41元为基数自2018年7月19日起至借款还清之日止按《个人住房(商业用房)借款合同》约定的利率标准计算的罚息、复利; 四、被告湛江市俊丞贸易有限公司对本判决第一至三项负连带偿还责任; 五、驳回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湛江市分行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7302.15元、保全费2520.71元、公告费260元,合计10082.86元,由被告梁金明、湛江市俊丞贸易有限公司共同负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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