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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决定书文号 建城法罚字[2019]第21004111号
    违法行为类型 建德市畅通速递有限公司擅自占用城市道路案
    行政处罚内容 单位名称:建德市畅通速递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姓名:金功朝;职务:法定代表人;2019年4月3日13时50分建德市综合行政执法局队员巡查至新安江街道文化广场东马路路口时,发现该处电影大厦北侧有一辆快递车占用文化广场。该车辆为电动三轮车,车上标识为圆通快递(建德市畅通速递有限公司所有),车内为各式派送的快递件,执法队员向建德市畅通速递有限公司送达《责令改正通知书》要求改正。14时08分复查发现未改正,经执测量快递车长2.0米,宽1.0米,占用面积2.0平方米。执法队员送达《接受调查询问通知书》,要求接受调查。4月4日14时08分洪佳到中队接受调查询问。经进一步调查查明,洪佳为建德市畅通速递有限公司员工,4月3日14时08分洪佳为了方便派送快递,让快递员将该公司快递车辆,占用停在文化广场东马路路口派送快递,经执法队员劝导未改正。当事人行为违反了《城市道路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之规定。根据《城市道路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的规定,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如下:处罚款人民币伍佰元整。
    处罚决定日期 2019-05-16
    决定机关 建德市综合行政执法局
    法定代表人 -
    备注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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