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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曲阳县双源供水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9113063432****1961
    执行依据文号 (2018)冀0634民初1235号
    案号 (2018)冀0634执772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曲阳县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曲阳县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8-11-08
    发布日期 2019-03-13
    已履行 -
    未履行 -
    省份 河北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判决如下: 一、被告曲阳县双源供水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给付原告河北中硕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工程款5,978,000元及利息(自起诉之日即2018年4月17日起至给付完毕之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 二、驳回原告河北中硕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8,455元,减半收取计29,228元,由原告河北中硕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3013元,被告曲阳县双源供水有限公司负担26,215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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