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详情
决定书文号 | 诸公(次)行罚决字[2020]05412号 |
违法行为类型 | - |
行政处罚内容 | 主要违法事实:河北省东光县公安局在侦办杨某强非法买卖制毒物品案过程中,发现2020年8月的时候,诸暨市次坞镇电镀园区内诸暨市顺达金属装饰科技有限公司员工黄某飞向涉案人员邓某海购买了五十公斤易制毒化学品高锰酸钾,后经查诸暨市顺达金属装饰科技有限公司员工黄某飞购买该五十公斤高锰酸钾未经许可备案,存在较大管理隐患。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根据《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给予诸暨市顺达金属装饰科技有限公司罚款一万五千元并没收非法购买的易制毒化学品高锰酸钾的行政处罚。 |
处罚决定日期 | 2020-11-20 |
决定机关 | 浙江省诸暨市公安局次坞派出所 |
法定代表人 | - |
备注 |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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