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详情
决定书文号 | 浙甬镇卫水罚[2017]0002号 |
违法行为类型 | 宁波井亿家环境科技有限公司销售无卫生许可批准文件的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的产品案 |
行政处罚内容 | 2017年9月26日依法检查时发现:1、该公司机器库存区内存有外包装纸箱标有“品名:壁挂式管线机”,规格为GX-4、GX-8、GX-1的纸箱各5箱、12箱、1箱,纸箱上均标有“数量:3台”。外包装标有“产品货号:井亿家JYJGX-180G、JYJRO180、JYJGXRO73、JYJGX680、JYJRO151、JYJGX896G、JYJA2、JYJA75CRO、JYJGX151”各24台、18台、6台、5台、6台、11台、41台、6台、14台。共计185台;2、该公司现场出示了批准文号为浙卫水字(2016)第0009号的浙江省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产品卫生许可批件,产品名称为井亿家牌JYJ-50G型反渗透净水机,型号为JYJ-50G、JYJ-75G、JYJ-100G、JYJ-200G、JYJ-300G、JYJ-400G;3、该公司现场未能出示上述产品的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产品卫生许可批件。据此,我局于2017年9月26日对当事人的上述行为予以立案调查。现已查明,该公司是2006年09月01日注册成立的,经营范围包括水处理设备、直饮水机、净水器、空气净化器、家用电器产品与配件的研发、制造、加工、销售、安装、调试、维修、租赁及相关技术服务等。该公司机器库存区内存放的GX-4、GX-8、GX-1、JYJGX-180G、JYJGX680、JYJGX896G、JYJGX151、JYJA2、JYJA75CRO、JYJGXRO73型号的产品具有有效卫生许可批件;JYJRO180、JYJRO151两种型号的产品是该公司委托宁波派士电器有限公司在其生产的饮水机的基础上再加上滤膜或过滤系统组装的,属于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产品但未取得卫生许可批件。根据该公司的库存明细汇总表、库存分析汇总表、订货单及宁波增值税专用发票,确认该公司共采购JYJRO180、JYJRO151两种型号的产品30台。该公司主要出租的方式向用户提供直饮水服务,根据该公司销售汇总表、直饮水服务协议,自2017年3月15日起至2017年9月8日,该公司共出租JYJRO180、JYJRO151两种型号的产品2台、4台,扣除成本后合计获利1170元。因此,我局认为该公司在2017年3月15日至2017年9月8日期间销售无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产品卫生许可批件的JYJRO180、JYJRO151型号涉水产品的行为,违反了《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二条的规定,构成了销售无卫生许可批准文件的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的产品的违法行为。依据《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七条、《浙江省卫生计生系统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标准》、《宁波市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行使规则》第十一条第(三)项和第十五条第(一)项的规定,我局决定处以违法所得1.4倍的罚款,即罚款1638元。 |
处罚决定日期 | 2017-11-08 |
决定机关 | 区卫计局 |
法定代表人 | - |
备注 |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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