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四川奥深达通用电缆有限责任公司 |
法定代表人 | 颜海军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 78814771-X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6)川01民初987号 |
案号 | (2017)川01执2857号 |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 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
执行法院 | 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立案日期 | 2017-11-13 |
发布日期 | 2017-12-04 |
已履行 | - |
未履行 | - |
省份 | 四川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四川普瑞达铝业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分行借款本金2997万元及利息(以2997万元为基数,从2014年11月19日起,按照合同约定的利率标准计算至2015年11月16日止)、罚息(以2997万元为基数,从2015年11月17日起,按照合同约定的利率标准计算至清偿之日止)、复利(以未付利息为基数,从每笔利息应付之日起,按照合同约定标准计算至清偿之日止); 二、被告中昊西部铝工业控股有限公司、四川鑫星铝业有限责任公司、四川奥深达通用电缆有限责任公司、鸿帆控股有限公司对被告四川普瑞达铝业有限责任公司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中昊西部铝工业控股有限公司、四川鑫星铝业有限责任公司、四川奥深达通用电缆有限责任公司、鸿帆控股有限公司在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后,有权向被告四川普瑞达铝业有限责任公司追偿; 三、如被告四川普瑞达铝业有限责任公司未履行上述给付义务,则原告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分行有权对被告四川奥深达通用电缆有限责任公司登记于《动产抵押登记书》和《眉权房他证他权字第83204号》中的抵押财产折价或拍卖、变卖所得价款分别在35310474.81元和48218600元的最高限额内优先受偿;对被告四川鑫星铝业有限责任公司登记于《动产抵押登记书》和《眉权房他证他权字第83207号》中的抵押财产折价或拍卖、变卖所得价款分别在20183792.84元和32987700元的最高限额内优先受偿;对被告四川普瑞达铝业有限责任公司登记于《动产抵押登记书》和《眉权房他证他权字第83205号》中的抵押财产折价或拍卖、变卖所得价款分别在10526627.07元和14863700元的最高限额内优先受偿。被告四川鑫星铝业有限责任公司、四川奥深达通用电缆有限责任公司在承担抵押担保责任后,有权向被告四川普瑞达铝业有限责任公司追偿; 四、如被告四川普瑞达铝业有限责任公司未履行上述给付义务,则原告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分行有权对被告鸿帆控股有限公司登记于编号分别为(川工商眉字)股权登记设字[2013]第000090号、000098号、000089号、000095号的《股权出质登记通知书》中的质押财产折价或拍卖、变卖所得价款分别在2亿元的最高额内优先受偿;对被告成都恒星投资有限责任公司登记于编号分别为(川工商眉字)股权登记设字[2013]第000099、000091、000088号的《股权出质登记通知书》中的质押财产折价或拍卖、变卖所得价款分别在2亿元的最高额内优先受偿。被告鸿帆控股有限公司、成都恒星投资有限责任公司在承担质押担保责任后,有权向被告四川普瑞达铝业有限责任公司追偿; 五、驳回原告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分行的其他诉请请求。 如果未按照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218306.50元、保全费5000元、公告费260元、公证费1800元,合计225366.5元,由被告四川奥深达通用电缆有限责任公司、中昊西部铝工业控股有限公司、四川鑫星铝业有限责任公司、四川普瑞达铝业有限责任公司、鸿帆控股有限公司、成都恒星投资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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