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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决定书文号 三自然资规罚字[2021]第2000031号
    违法行为类型 02^03
    行政处罚内容 三门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自然资源行政处罚决定书三自然资规罚〔2021〕59号被处罚单位:浙江省三门浦东电工电器有限公司案由:超过批准的数量占用土地浙江省三门浦东电工电器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当事人),在2019年10月12日取得不动产权证书,使用土地面积8370平方米,不动产权证号为浙(2019)三门县不动产权第0012211号。当事人实际占用土地面积9083平方米,2021年4月在建设过程中扩大了用地面积713平方米(约1.07亩)。该地块位于海游街道祥和村(山董),属村集体所有土地。目前已建围墙并将地面硬化。经实地踏勘,当事人所占用土地地类为林地713平方米。在《三门县土地利用总体规划(2006-2020年)2014调整完善版》中的规划用途为林地713平方米,不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2021年5月11日,本局依法向当事人送达了《三门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自然资源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三自然资规罚告〔2021〕59号),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向本局陈述、申辩,也未提出听证申请。以上事实,有现场勘测笔录、询问调查笔录、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局部图、土地利用现状局部图、现场照片等予以佐证。本局认为,当事人超过批准的数量占用土地,擅自占用村集体所有土地建造围墙并将地面硬化,占用土地面积为713平方米。其行为已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二条第三款、第四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属非法占地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七条之规定,我局决定:1、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713平方米土地;2、限在十五日内拆除在非法占用的713平方米土地上建造的围墙及地面硬化,恢复土地原状;3、占用林地的713平方米按每平方20元处以罚款,计人民币壹万肆仟贰佰陆拾元整(¥14260.00)。当事人必须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本处罚决定书到中国银行三门县支行缴纳罚款壹万肆仟贰佰陆拾元整(¥14260.00)。当事人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三门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三门县人民法院起诉(对限期拆除处罚不服的,应当在15日内向三门县人民法院起诉)。当事人逾期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本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三门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2021年5月31日
    处罚决定日期 2021-05-31
    决定机关 三门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法定代表人 薛琅
    备注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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