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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北京印象家园酒店管理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9111010809****65XY
    执行依据文号 (2020)宁0104民初14515号
    案号 (2021)宁0104执1762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21-02-22
    发布日期 2021-03-17
    已履行 暂无
    未履行 暂无
    省份 宁夏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北京印象家园酒店管理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偿还原告张春霞借款本金90万元,并按照月利率1%支付自2019年7月29日至本判决确定的还款之日的利息; 二、驳回原告张春霞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已减半收取计7043元,由被告北京印象家园酒店管理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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