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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决定书文号 杭地税稽罚[2017]244号
    违法行为类型 杭州市商贸旅游集团有限公司-其他违法
    行政处罚内容 你单位杭州市商贸旅游集团有限公司于2015年5月将持有的“杭州解百”股票通过二级市场出售共896.9146万股,成交金额共151030330.75元(以上款项均已入账),买卖股票差价为114803053.14元,应缴纳营业税5740152.66元,城建税401810.69元。你公司未按规定申报缴纳上述股票转让的营业税金及附加。(出售股份中8320.6353万股为限售股,买入价为杭州解百完成股权分置改革复牌首日,即2006年6月12日开盘价4.21元/股计算其成本;755.4072万股为通过二级市场买入,以成交价格61524783.56元作为成本。上述股票成本减去股票持有期间获得的分红,移动加权平均,2015年转让股票的成本为4.0391元/股)于2017年5月15日至2017年11月17日对你单位2014年1月1日至2015年12月31日的涉税情况进行了检查逾期未缴纳税款,在账簿上不列或少列收入《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处以所偷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百分之五十的罚款3,070,981.68元
    处罚决定日期 2017-12-07
    决定机关 杭州市地方税务局
    法定代表人 -
    备注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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