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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决定书文号 龙市监稽行罚字〔2020〕2号
    违法行为类型 2019年9月24日下午,我局委托国家石油石化产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广东)依法对当事人经营在售的“92号(VI A)车用汽油”、“0号(VI)车用柴油”进行随机抽样送检。上述两种型号油品经国家石油石化产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广东)检验并于2019年10月18日出具《检验报告》(No.201912616和No.201912627)。其中,在当事人加油站内抽取的“0号(VI)车用柴油”《检验报告》(No.201912627)检验结论为:“所检项目中,闪点(闭口)不符合GB 19147-2016《车用柴油》标准要求,本次检验不合格”。2019年11月18日,我局执法人员依法向当事人送达上述两份《检验报告》并告知当事人有申请复检的权利,当事人现场签收检验报告并确认检验结论,没有异议。经查,根据当事人陈述,该批不合格“0号(VI)车用柴油”是于2019年9月18日从中国石化销售股份有限公司广东广州石油分公司购进的,当时购进价为5.225元/升,共购进5吨(相当于5940升),购进总价为31039.83元,销售价为6.38元/升。截至2019年11月18日我局向龙门县长丰油站有限公司送达《检验报告》(No.201912627)时,该批不合格“0号(VI)车用柴油”已全部销售完毕,销售总额为37897元,获利6857元。当事人提供了进货发票,但未能提供销售记录和经营账本,故建议按当事人陈述认定该批不合格“0号(VI)车用柴油”总货值为37897元,违法所得为6857元。
    行政处罚内容 1、没收违法所得6857元;2、罚款人民币18948.5元。
    处罚决定日期 2020-02-17
    决定机关 惠州市龙门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法定代表人 -
    备注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vi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