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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石家庄市光之源照明器材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姚永力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9113010271****4004
    执行依据文号 (2017)冀0108民初354号
    案号 (2018)冀0108执1882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石家庄市裕华区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石家庄市裕华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8-07-13
    发布日期 2018-11-02
    已履行 -
    未履行 -
    省份 河北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判决如下: 被告姚永力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偿还原告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石家庄分行借款本金2285012.85元、利息33250元、罚息190678.1元及自2016年9月23日至还清本息之日止的利息、罚息、复利(按照年利率8.4%计算)。被告曹中浩、被告石家庄市光之源照明器材有限公司对上述借款本金及利息承担连带责任。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8872元减半收取14436元,由被告姚永力负担,被告曹中浩、被告石家庄市光之源照明器材有限公司承担连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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