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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武汉东龙电子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9142011276****80XG
    执行依据文号 (2021)粤1972民初5435号民事判决书
    案号 (2021)粤1972执11376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21-08-09
    发布日期 2021-11-18
    已履行 暂无
    未履行 暂无
    省份 广东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网上立案编号【Z11621217612006】。一、限被告武汉东龙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七日内向原告东莞胡连普光贸易有限公司支付货款92900元;二、限被告武汉东龙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七日内向原告东莞胡连普光贸易有限公司支付逾期付款利息,利息的计算方式为以92900元为本金,从2019年7月31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金融机构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的1.3倍计算至2019年8月19日止;从2019年8月20日起按全国银行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同期限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的1.3倍计算至清偿完毕之日止;三、被告王惠龙对上述第一、二项判决确定的债务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458元,诉前财产保全费1174元(原告均已预交),由原告负担387元,由被告武汉东龙电子科技有限公司、王惠龙共同负担2245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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