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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决定书文号 惠税稽罚〔2020〕35号
    违法行为类型 你公司存在2017年取得七天通知存款利息,未申报缴纳企业所得税的情况。经查,你公司2017年6月取得七天通知存款利息107,250.00元,列入“投资收益-理财产品”科目,并结转损益,在2017年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时未申报纳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六条“企业以货币形式和非货币形式从各种来源取得的收入,为收入总额。包括……(五)利息收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十八条“企业所得税法第六条第(五)项所称利息收入,是指企业将资金提供他人使用但不构成权益性投资,或者因他人占用本企业资金取得的收入,包括存款利息、贷款利息、债券利息、欠款利息等收入。”的规定,你公司应调增“应纳税所得额” 107,250.00元,应补缴企业所得税26,812.50(计算:107,250.00*25%)元。以上事实有以下证据证明:1.2017年“投资收益”明细账;2.相关记账凭证及附件;3.2017年审计报告、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纳税调整报告;4.2017年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证明你公司存在2017年取得七天通知存款利息,未申报缴纳企业所得税的情况。你公司对上述违法事实无异议,认为情况属实。
    行政处罚内容 对你公司处少缴的税款26,812.50元百分之五十的罚款13,406.25(计算:15000.00×50%)元。
    处罚决定日期 2020-09-24
    决定机关 国家税务总局惠州市税务局稽查局
    法定代表人 -
    备注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vi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