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河南瑞祥农牧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表人 | -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 9141040069****6166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0)豫0802民初752号 |
案号 | (2021)豫0802执838号 |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 焦作市解放区人民法院 |
执行法院 | 焦作市解放区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立案日期 | 2021-03-18 |
发布日期 | 2021-03-22 |
已履行 | 暂无 |
未履行 | 暂无 |
省份 | 河南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如下: 一、被告杜庄德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洛阳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焦作分行借款本金993999.74元及罚息(罚息计算方式:以993999.74元为基数,自2018年5月3日起按年利率10.44%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 二、被告毛磊、高艳玲、毛德智、郭瑞芬、黄兰香、刘跟明、张晓景、河南歌瑞农牧股份有限公司对本判决第一项确定的还款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三、被告河南瑞祥农牧股份有限公司在最高额1000000元限额内对本判决第一项确定的债权本息及实现债权的相关费用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四、驳回原告洛阳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焦作分行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5488元,保全费5000元,由被告杜庄德、毛磊、高艳玲、毛德智、郭瑞芬、黄兰香、刘跟明、河南瑞祥农牧股份有限公司、张晓景、河南歌瑞农牧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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