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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北京淘乐思国际儿童早期教育顾问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9111011279****493N
    执行依据文号 (2018)冀1023民初3037号
    案号 (2019)冀1023执785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永清县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永清县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9-07-03
    发布日期 2019-08-02
    已履行 暂无
    未履行 暂无
    省份 河北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判决如下: 一、被告刘西洋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郑璐璐偿还借款本金320 786元及逾期利息(截止至2018年10月24日逾期利息为33 154元,自2018年10月25日起的逾期利息以320 786 元为基数按年利率24%计算至本判决确定的履行期间届满之日止); 二、被告李洪彦、北京淘乐思国际儿童早期教育顾问股份有限公司对第一项确定的借款本息承担连带偿还责任。在承担连带偿还责任后,有权向被告刘西洋追偿; 三、驳回原告郑璐璐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8 478元,保全费2 920元,共计11 398元,原告郑璐璐负担2 798元;由被告刘西洋、李洪彦、北京淘乐思国际儿童早期教育顾问股份有限公司负担8 600元。 判决如下: 一、被告刘西洋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郑璐璐偿还借款本金320 786元及逾期利息(截止至2018年10月24日逾期利息为33 154元,自2018年10月25日起的逾期利息以320 786 元为基数按年利率24%计算至本判决确定的履行期间届满之日止); 二、被告李洪彦、北京淘乐思国际儿童早期教育顾问股份有限公司对第一项确定的借款本息承担连带偿还责任。在承担连带偿还责任后,有权向被告刘西洋追偿; 三、驳回原告郑璐璐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8 478元,保全费2 920元,共计11 398元,原告郑璐璐负担2 798元;由被告刘西洋、李洪彦、北京淘乐思国际儿童早期教育顾问股份有限公司负担8 6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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