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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宜兴市市政建设总公司
    法定代表人 董建国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25043435-4
    执行依据文号 [2014]沪贸仲裁字第338号
    案号 (2015)锡执字第00485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上海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上海国际仲裁中心)
    执行法院 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5-09-22
    发布日期 2015-10-29
    已履行 -
    未履行 -
    省份 江苏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申请人应向申请人支付货款人民币427120元。 二、本案仲裁费人民币21920元,由被申请人承担,鉴于申请人也已预交全额仲裁费,被申请人应向申请人偿付其应承担的仲裁费人民币21920元。 上述一、二项所涉款项共计人民币449040元,被申请人应于裁决生效后15天内付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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