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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宜兴市市政建设总公司
    法定代表人 董建国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25043435-4
    执行依据文号 (2015)宜商初字第00303号
    案号 (2015)宜执字第04446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宜兴市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宜兴市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5-07-27
    发布日期 2016-01-22
    已履行 -
    未履行 -
    省份 江苏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宜兴市盛杰包装制品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内归还宜兴市科创科技投资担保有限公司代偿款项3769472.66元,并承担该款自2014年11月28日起至实际付款之日止按每日万分之三计算的违约金。 二、宜兴市盛杰包装制品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内支付宜兴市科创科技投资担保有限公司律师费6万元。 三、无锡市江南纸业有限公司、李卫琴、吴和平对于宜兴市盛杰包装制品有限公司的上述第一、二项所确定的债务在400万元范围内承担连带责任保证。 四、宜兴市市政建设总公司、董建国对于宜兴市盛杰包装制品有限公司的上述第一、二项所确定的债务在500万元范围内承担连带责任保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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