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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河南鑫利来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9141021278****3338
    执行依据文号 (2019)豫0105民初14531号
    案号 (2019)豫0105执21095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9-09-21
    发布日期 2019-11-05
    已履行 暂无
    未履行 暂无
    省份 河南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河南鑫利来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河南省鸿振贸易有限公司借款本金25000元及利息(以本金25000元为基数,自2016年6月28日起按照同期银行贷款利率计算至实际还款之日止); 二、被告盛利红对本判决第一判项所确定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06元,减半收取253元,由被告河南鑫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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