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详情
决定书文号 | 浙直稽罚[2018]1号 |
违法行为类型 | 国海良时期货有限公司-其他违法 |
行政处罚内容 | 一、违法事实(一)2013年度1.企业所得税(1)税前扣除南宁机房电费和国海证券档案托管费合计253,180.88元,未取得有效凭证,按规定不得税前扣除,应作纳税调增;(2)替个人承担宽带费、电话费1,734.31元,属于与取得收入无关的支出,按规定不得税前扣除,应作纳税调增;(3)列支邕城之约会务费1,245.00元,发票抬头单位名称填写有误,按规定不得税前扣除,应作纳税调增;(4)在会议费科目中列支业务招待费支出69,896.00元,由于公司当年业务招待费发生额的60%已超过销售收入的5‰,应全额作纳税调增。以上4项合计326,056.19元,未按规定纳税调增2013年度企业应纳税所得额,应补缴企业所得税81,514.05元。2.个人所得税在“业务及管理费\行政及业务费用\业务招待费”科目中列支礼品合计189,761.62元,属于你单位在业务宣传、广告、年会、座谈会、庆典以及其他活动中向本单位以外的个人赠送的礼品,未按“其他所得”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应补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37,952.32元。(二)2014年度1.企业所得税(1)税前扣除中国电信数据业务费和水费合计1,733.00元,未取得有效凭证,按规定不得税前扣除,应作纳税调增;(2)取得的税前扣除凭证中,发票抬头单位名称填写有误或抬头为个人的有772.20元,按规定不得税前扣除,应作纳税调增;(3)在办公费科目中列支业务招待费支出16,400.00元,由于公司当年业务招待费发生额的60%已超过销售收入的5‰,应全额作纳税调增。以上3项合计18,905.20元,未按规定纳税调增2014年度企业应纳税所得额,应补缴企业所得税4,726.31元。2.个人所得税在“业务及管理费\行政及业务费用\业务招待费”和“业务及管理费\行政及业务费用\办公费”科目中列支礼品合计112,583.50元,属于你单位在业务宣传、广告、年会、座谈会、庆典以及其他活动中向本单位以外的个人赠送的礼品,未按“其他所得”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应补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22,516.70元。(三)2015年度1.企业所得税(1)税前扣除水费924.00元,未取得有效凭证,税前扣除服务费和投顾费13,224.97元,取得的发票未加盖发票专用章,按规定均不得税前扣除,应作纳税调增;(2)在办公费、日杂费科目中列支业务招待费支出17,871.55元,由于 |
处罚决定日期 | 2018-01-11 |
决定机关 | 省局直属局 |
法定代表人 | - |
备注 |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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