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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决定书文号 穗天市监药处〔2019〕G1号
    违法行为类型 《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2015年4月24日全国人大常委会修订)第七条、第十四条、第二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360号)第四条、第六十条、第六十二条。《药品生产监督管理办法》第五十一条。
    行政处罚内容 1.没收违法经营的药品;2.没收违法所得863.8元;3.并处违法经营的药品(包括已售出的和未售出的药品)货值金额3.5倍的罚款32949.7元的行政处罚。以上罚没款合计33813.5元。
    处罚决定日期 2019-12-12
    决定机关 广州市天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法定代表人 -
    备注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vip